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水善
       呂貞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金門縣○○鎮○○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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