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水善
呂貞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8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金門縣○○鎮○○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