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李欣哲
被 告 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工資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