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李倩宜選任辯護人賴朝卿律師
謝秉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羈押,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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