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資優文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資優文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振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