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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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美清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其與泰國妻子游美清離婚,未據提出起訴狀、本件開庭通知及送達回證之泰國譯本,致無法送達被告,經本院於96年2月15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96年
3月23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