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共同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 梁水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曄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高榮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8年8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曾家貽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