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7號抗告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秉涵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被繼承人乙○○繼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林恒祺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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