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29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38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