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丙○○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戒治所執行強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