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995號
原告 藍麗青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
被告 邱銘祥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54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多次以手機傳送簡訊騷擾伊及親友,又分別於民國109年1月26日晚間10時30分許、同年月27日下午3時許,至伊居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圓頂社區叫囂,109年1月27日晚間6時25分在圓頂社區大門口燃放鞭炮及仙女棒、叫囂,再於109年1月29日以手機寄發如附表所示簡訊內容,於同日晚間8時至伊住家按門鈴,伊因此身心受有傷害,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謂受有精神上苦楚,究屬何種權利或其他人格法益,且原告無舉證以實其說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461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54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情,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內容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至15頁),復被告到庭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2頁)。本院審酌被告僅因原告與其女友發生交通事故,原告請求賠償生有糾紛,竟不思理性處理,率為上述行為,造成原告心生畏懼,進而產生焦慮、緊張,確已侵害原告免於恐懼之自由法益且情節重大,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另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無端在原告住家附近徘徊、叫囂並燃放鞭炮及仙女棒等易燃物,足令原告飽受身心煎熬,精神確受有相當痛苦,爰審酌原告有兩棟不動產、存款約100餘萬元,在立法院擔任科長職務,年薪約150萬元,學歷是二技畢業;被告則是韋嘉電子公司的作業員,名下無不動產,有車輛一臺,薪資每月約3萬5,000元,連加班費可達4萬元,學歷係國中畢業,業經兩造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72頁),堪予採認,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被告所為前揭行為侵害原告自由法益之程度,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無法准許。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業於110年3月30日合法送達被告,有當庭簽收日期在卷可佐(見本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卷第5頁),則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本件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
編號
時間
寄發簡訊內容
1
109年1月29日凌晨0時36分
你猜我現在在哪,你等等從貓眼看到我別尖叫喔,很晚了,會吵到別人,我們是鄰居了。
2
109年1月29日凌晨0時44分
我來鏟除惡鄰居的,呵呵…等等有精彩的哦
3
109年1月29日凌晨1時4分
如果每出招前都跟你報備那你真的會繼續自認為很聰明,小人狗逼,從現在開始,我們是鄰居了,老子不是傻子,你繼續自認為很聰明,老子幹你娘沒你會玩,你試試看,繼續把自己往死裡逼啦…你前面沒路了啦…後面只剩21樓的窗戶啦…好玩嗎?我是滿好玩的啦…沒把柄的我專長,沒人找我玩而已,你這麼想玩,我一定玩到你祖宗十八代不要不要的,好鄰居要互相交流,你猜我什麼時候會出現,呵呵,都讓你算好我還玩屁,至少我是住這社區啦…玩殺小,你有資格嗎?從現在開始各憑本事吼,你家裡人都跟我一樣準備這麼飽,我剛看一下你門口,其實我要進去不難欸,警察到的時間路程鎖匠開的了,放心、我們玩沒把柄的,重點是要揍你而已,不會拿你命放心
4
109年1月29日凌晨1時10分
我找個時間許可的時候上去跟你請安,別尖叫,警察要一下子才會到…我想上去就上去,電梯直通的啦,哈哈哈哈,還好今天扮女裝才沒被警衛發現,哈哈哈哈哈你真的玩蛋了
5
109年1月29日凌晨1時38分
電梯沒擋的就是好爽,帶鎖匠上去你真的不被捶真的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