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35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鐘宜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5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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