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思慧杜月珠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
下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家事事件、
  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又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定之,而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查:
(一)被繼承人 杜玉 和遺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878,600元(計算式:99.85平方公尺X8,800元=
   878,600元)、系爭房屋之價額為217,800元,亦有土地
   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可查。是以, 杜玉和 遺產價額為
   1,096,480元(計算式:878,600元+217,800元=1,09
   6,480元)。
(二)被代位人 杜福成 就杜玉和遺產之應繼分為3分之1,復有
   杜玉和繼承系統表可佐,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杜福
   成之應繼分價額核定為365,493元(計算式:1,096,480
   元X1/3=365,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
   繳1,8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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