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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