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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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308號
原告 張如婷
訴訟代理人 張明偉
被告 陳玟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1日向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之5房屋(下稱系爭租約),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4,200元(含租金13,000元、停車管理費1,200元)。嗣109年4月30日搬走後,尚欠房租及水電費共計203,199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3,1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63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南勢角郵局第579號存證信函、欠款明細表、存摺明細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至23、77至83、111至131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至租期屆滿之日止,扣除押租金26,000元後,共積欠租金12萬元(46個月×14,200元-533,200元=120,000元,見附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租金,即屬有據。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社區大樓管理費、清潔費、乙方(即被告)居住使用本租賃房屋所生之雜項費用及乙方營業稅捐由乙方負擔。」(見本院卷第15頁)。查原告已代被告繳納承租期間應負擔電費共計26,115元、水費13,483元,有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函、水費繳納證明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8至153頁),扣除被告已支付18,399元外,尚積欠21,199元(26,115元+13,483元-18,399元=21,199元,見附表)未清償,被告依系爭租約應負擔水電費卻未給付,由原告代為清償,被告因而受有該費用債務消滅之利益,而致原告受有金錢損失,且無法律上之原因,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為繳納之水電費21,199元,自屬有據。
㈢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水電費,均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10年3月22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經20日,於110年4月11日生效,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之翌日即110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1,199元(租金120,000元+水電費21,199元=141,199元),及自110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
年
月
繳費日期
已付租金
應繳電費
應繳水費
實繳日期
實繳金額
105
7月11日
26,000元
(2個月押租金)
107/1/24
3,169元
7月
8月8日
14,200元
1,438元
458元
107/9/26
2,635元
8月
9月6日
14,200元
107/11/27
1,843元
9月
11月7日
14,200元
1,836元
671元
107/12/11
1,584元
10月
12月10日
14,200元
108/1/18
1,226元
11月
106/1/8
14,200元
1,465元
563元
108/4/11
1,216元
12月
106/2/6
14,200元
108/7/2
1,014元
106
1月
106/4/8
14,200元
1,271元
576元
108/8/5
1,213元
2月
106/6/19
14,200元
108/11/2
1,467元
3月
106/8/2
14,200元
1,136元
570元
108/12/17
1,263元
4月
106/8/16
14,200元
109/3/10
1,769元
5月
106/9/26
14,200元
1,248元
555元
6月
106/10/22
14,200元
7月
106/11/28
14,200元
已自付
318元
8月
106/12/20
14,200元
9月
107/1/26
14,200元
2,008元
758元
10月
107/3/4
14,200元
11月
107/3/20
14,200元
1,161元
722元
12月
107/4/19
14,200元
107
1月
107/6/1
14,200元
已自付
678元
2月
107/7/6
14,200元
3月
107/8/13
14,200元
1,252元
707元
4月
107/9/19
14,200元
5月
107/10/27
14,200元
1,383元
613元
6月
107/12/5
5,000元
107/12/17
9,200元
7月
108/1/25
5,000元
1,843元
656元
108/2/15
5,200元
108/3/12
4,000元
8月
108/3/17
4,200元
108/4/16
10,000元
9月
108/5/15
4,000元
1,584元
728元
108/7/18
10,000元
10月
108/8/21
14,200元+200元
11月
108/9/15
10,200元
1,226元
621元
12月
108/10/15
14,200元
108
1月
108/11/19
14,200元
1,216元
644元
2月
108/12/16
14,200元
3月
109/1/17
14,200元
1,014元
570元
4月
109/2/15
14,200元
5月
109/3/16
14,200元
1,213元
578元
6月
109/4/16
14,200元
7月
未付
1,467元
606元
8月
未付
9月
未付
1,263元
549元
10月
未付
11月
未付
已自付
664元
12月
未付
109
1月
未付
1,091元
678元
2月
未付
3月
未付
4月
未付
總計:
533,200元
26,115元
13,483元
18,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