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7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來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乙節,於放款借據第16條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