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6號上訴人芳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信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