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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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十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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