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丁○○
甲○○住台北市○○街○○號三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被告乙○○住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泰華商業大廈)九樓二十室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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