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黃賢婷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坤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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