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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