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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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五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合議庭命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犯尚與簡式審判程序要件有間,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林三元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