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㈠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陸佰拾陸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參佰柒拾貳元,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其餘壹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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