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丙○○
戊○○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鄭銘仁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當事人間因給付欠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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