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勞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玖拾萬肆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1法官張鑫城~B1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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