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聲請人 陳英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合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具體說明票據號碼268280號之本票請求聲明為何(票載金額?請求金額?若有請求利息,利息起、訖日分別為何?利率為何?並具狀說明依據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268280號之本票是否於到期日後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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