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面額為新臺幣235,200元?抑是235,21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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