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如後所示之附表應附於原判決正本理由欄末頁之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之後漏列事實欄所指之「附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並將附表附於判決書末頁之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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