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5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盧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新臺幣肆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