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32號
原   告  謝鴻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若雯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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