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29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凱茜
訴訟代理人 林廷宇
訴訟代理人 吳慧玲
被 告 黃智姍
被 告 蔡月裡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