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廖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宏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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