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陳立庭
訴訟代理人 金有緣
原 告 陳懷萱
詹勝傑
被 告 大中華文化藝術表演.
法定代理人 鄭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訴外人 謝旻翰 與被告之關係,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