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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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太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太全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今彩539簽單統計表肆紙、帳單壹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8、9行「賭金全歸 廖德水 祝所有」,更
正為「賭金全歸廖德水及組頭所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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