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鳳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85,3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4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