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謝瑞益
(送達處所:板橋郵政24之329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8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2,3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