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謝瑞益
          (送達處所:板橋郵政24之329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8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2,3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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