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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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洪郭玉燕
       洪炳堂
       康洪娟娟
       洪俊堂
       洪欣欣
       洪俐瑛
       洪伶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慶峰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44元(
計算式:遭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43,4000元×占
用部分面積6.6平方公尺【即2坪】+請求給付2,30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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