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黃米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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