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黃米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