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國藏 即建亨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