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林嘉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4月13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嘉興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自民國105年3月6日(檢舉人檢舉日)起至105年4月6
日17時17分許(到案說明時)。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巷○○弄○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未經許可,以露天拍賣網站所設定之
帳號「steven1021g」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
械(即鐵質伸縮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按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
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
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移送人於露天拍賣網站販售之伸縮警棍,依附卷
之上開販售網站所下載頁面所示圖樣,係行政院95年5月30
日院臺治字第0000000000A號函公布「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
類及規格表」所定之警械,為警械「棍/警棍」種類之「鋼
(鐵)質伸縮警棍」,除依法令之特定人可為持有外,屬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售賣之公告查禁之器械。
㈡被移送人並非上開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可為售賣警械
即警棍之人,其於上揭時間內,利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
steven1021g」販售伸縮警棍物品之行為,經民眾檢舉後,
為警於105年4月6日17時17分許通知到案說明時坦承上情,
此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是被移送人有售賣公告
查禁之器械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
定,應予處罰。
㈢經警民眾檢舉而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網
路之售賣下載頁面資料、檢舉信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函等
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及獲利等一切情狀,核被移送人尚無不良素行,因一時
不諳法令而違反上開行為,爰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金池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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