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祥鑫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冠霖
原告與被告興昌鋼鉄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11,041,403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9,24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500元,原告尚需補繳108,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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