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99年5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佩珺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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