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乙○○被告高雄縣杉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0,000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