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丁○○(原名: 楊春風 ,下稱丁○○)及 陳淑美 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