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2號原告丁○○
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台 律師 陳奕全 律師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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