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坐落高雄市○○區○○段三小段第743地號及其上建物同區段第438建號建物之持分1/12,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及建物之1/12為核定,經核定為新臺幣265,515元(土地:87×34,263=2,980,881;建物:課稅現值為205,300,2,980,881+205,300=3,186,181;3,186,
181×1/12=265,5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莊豐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