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93號原告甲○○被告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押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據原告於民國99年8月12日具狀陳報系爭標的物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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