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調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調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蘇泉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荐黃分玉郭明國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
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履行契約之訴,起訴狀謹記載:請求確
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界址
,與被告所有同段579之8地號土地相毗鄰。因兩造關於正確
界址有爭議,並經臺南市政府新化地政事務所到場勘測,但
兩造對於測量成果圖仍有意見,兩造之界址已發生爭議,實
有確認兩造界址之必要,爰依法請求確認兩造前開土地之界
址等語。然觀諸原告起訴狀內容訴之聲明所欲確認之界址甚
為籠統,並未具體表明其所欲確認界址之土地及界址坐落位
置為何,是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不明確,揆諸上開說
明,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明確之聲明(即分別如列所
欲確認土地間之界址為何,例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間之界址,為如○圖所示編號○-○-
○-○連接線),及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因事
實,依上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等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任婉筠
附件: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分別如列所欲確認土地間之界址為
何,例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
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間
之界址,為如○圖所示編號○-○-○-○連接線)
二、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以何法條為依據提起
本件訴訟。
三、本件之原因事實為何,即原告向被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即請
求權基礎)所由生之具體事實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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