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6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范為正
被 告 宋進臻
宋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宋進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