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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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爾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爾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薛爾凱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於102年6月5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於103年6月7日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3年7月5日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3年7月28日確定;上揭各案,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3年12月22日確定,經與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1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3年4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乃瑩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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