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三六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埸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二)經營簽賭站之證人
蔡明芳 之證述(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函及被告甲○○
與證人蔡明芳間之電話通聯紀錄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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